依公司法第2條
公司分為左列四種:
一、無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 之公司。
二、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 任之公司。
三、兩合公司:指一人以上無限責任股東,與一人以上有限責任股東所組 織,其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有限責任股東 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四、股份有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或政府、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全部 資本分為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公司名稱,應標明公司之種類。
2 以下何者不屬於我國公司法所規定之商業組織型態? (A)股份有限公司(B)合..-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