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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會計◆公司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 有限公司之董事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受有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得選任下列 何種人員代行董事之職權?
(A)清算人
(B)破產管理人
(C)檢查人
(D)臨時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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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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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ya192168 小六上 (2017/05/31)
公司法 第 208-1 條 董事會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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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洪榆喬 小一下 (2021/08/19)
第208條之1
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
前項臨時管理人,法院應囑託主管機關為之登記。
臨時管理人解任時,法院應囑託主管機關註銷登記。
3F
與無倫刺 (2023/09/26)

公§108 (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代理;董事競業)   有限公司章節 : §98~§113

公司應至少置董事一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最多置董事三人,應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董事有數人時,得以章程置董事長一人,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應經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之。 董事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指定股東一人代理之;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股東間互推一人代理之。 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與公司同類業務之行為,應對全體股東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第三十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三項、第五十七條至第五十九條、第二百零八條第三項、第二百零八條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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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有限公司之董事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受有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