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警察人員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警械,應不得逾越必要程度,係下列何項原則之規..-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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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骨頭(一般警特行政正取) 大四下 (2019/11/07)
不得逾越必要程度➡︎比例原則A、「適當性」是指行為應適合於目的之達成, B、「必要性」則是指行為不超越實現目的之必要程度,亦即達成目的須採影響最輕微之手段。 C、「狹義之比例原則」則指手段應按目的加以衡判,任何干涉措施所造成之損害應輕於達成目的所獲致之利益,始具有合法性。 |
3F 小明 小五上 (2020/11/04)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6 警械使用條例 第 6 條 (比例原則、必要性原則) 警察人員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3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3 條 (比例原則:必要性原則、最小侵害原則) I.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目的性原則,比例原則:適當性原則、合目的性原則) II. 警察行使職權已達成其目的,或依當時情形,認為目的無法達成時,應依職權或因義務人、利害關係人之申請終止執行。 (誠...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