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依據行政執行法規定,義務人在符合一定要件下,行政執行處(或分署)得命其提供..-阿摩線上測驗
2F
|
3F 小明 小五上 (2020/11/04)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17 行政執行法 第 17 條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財產執行「方法」,限制住居、拘提、暫予留置、管收) I. 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 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A) 二、顯有逃匿之虞。 (C) 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四、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 (D) 五、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 六、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II. 前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限制住居: 一、滯欠金額合計未達新臺...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