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其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配偶在臺灣地區有患重病或受重傷而..-阿摩線上測驗
1F mia 大二下 (2021/09/15)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8條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者,其停留期間為3個月:必要時得延期1次,並自入國之翌日起,併計6個月為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並提出證明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酌予再延長其停留期間及次數: 一、懷胎7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2個月未滿。 二、罹患疾病住院或懷胎,出國有生命危險之虞。 三、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在臺灣地區患重病或受重傷而住院或死亡。 四、遭遇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變。 五、人身自由依法受拘束。 前項第1款或第2款規定之延長停留期間,每次不得逾2個月:第3款規定之延長停留期間,自事由發生之日起不得逾2個月:第4款規定之延長停留期間,不得逾1個月:第5款規定之延長停留期間,依事實需要核給。 前2項停留期間屆滿,除依規定許可居留或定居外,應即出國。 ----->6個月+2個月=8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