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非屬政府採購之申訴事件,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仍得受理。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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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63), C(0), D(0), E(0) #661681

詳解 (共 1 筆)

#3595075

採購申訴審議規則
第 11 條

申訴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提申訴會委員會議為不受理之決議:
一、採購事件未達公告金額者。但第二條第二項事件,不在此限。 二、申訴逾越法定期間者。 三、申訴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 四、申訴事件不屬收受申訴書之申訴會管轄而不能依第九條規定移送者。 五、對於已經審議判斷或已經撤回之申訴事件復為同一之申訴者。 六、招標機關自行依申訴廠商之請求,撤銷或變更其處理結果者。 七、申訴廠商不適格者。 八、採購履約爭議提出申訴,未申請改行調解程序者。 九、非屬政府採購事件者 十、其他不予受理之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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