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公務員甲的妻子乙為家庭主婦,乙唆使甲利用職務上機會向廠商索賄,甲因妻命難違,乃起意向廠商索賄。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成立賄賂罪共同正犯
(B)乙成立賄賂罪教唆犯、甲成立賄賂罪正犯
(C)甲成立賄賂罪正犯、乙無罪
(D)甲成立賄賂罪正犯、乙成立賄賂罪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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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1), B(973), C(73), D(9), E(0) #2310361
統計: A(231), B(973), C(73), D(9), E(0) #2310361
詳解 (共 4 筆)
#5798113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太太是教唆無犯意之人犯罪,並無共同實行,當然以共犯(教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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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3530
這不是可以用刑法31條. 把太太乙擬制入罪. 成立共同正犯. 但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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