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公務員甲的妻子乙為家庭主婦,乙唆使甲利用職務上機會向廠商索賄,甲因妻命難違,乃起意向廠商索賄。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成立賄賂罪共同正犯
(B)乙成立賄賂罪教唆犯、甲成立賄賂罪正犯
(C)甲成立賄賂罪正犯、乙無罪
(D)甲成立賄賂罪正犯、乙成立賄賂罪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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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1), B(973), C(73), D(9), E(0) #2310361

詳解 (共 4 筆)

#5798113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太太是教唆無犯意之人犯罪,並無共同實行,當然以共犯(教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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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63550
純正身分犯的意思,是指某些犯罪,一定要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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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3530
這不是可以用刑法31條.  把太太乙擬制入罪.  成立共同正犯.  但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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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6261
第 122 條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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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517934
未解鎖
第 122 條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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