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五等/佐級◆公務員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2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公務員之義務?
(A)忠誠義務
(B)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
(C)保持品位之義務
(D)對長官命令之妥適性加註意見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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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2F
10/3高業一定合格 高一下 (2018/12/23)

公務員服務法 第一條(忠實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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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我想要 我得到 大二上 (2020/12/24)

法規名稱: 公務員服務法
修正日期: 民國 89 年 07 月 19 日

第 1 條
公務員應恪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

第 4 條
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
務,均不得洩漏;退職後亦同。
公務員未得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
談話。

第 5 條
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
、吸食煙毒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
4F
不考上不行啊... 高一上 (2023/07/08)

公務員服務法 111.6.22


第 1 條
公務員應恪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

第 3 條
公務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署名下達時,公務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員無服從之義務。

前項情形,該管長官非以書面署名下達命令者,公務員得請求其以書面署名為之,該管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其命令。

第 5 條
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構)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離職後,亦同。

公務員未經機關(構)同意,不得以代表機關(構)名義或使用職稱,發表與其職務或服務機關(構)業務職掌有關之言論。

前項同意之條件、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第 6 條
公務員應公正無私、誠信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損害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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