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公務員之義務? (A)忠誠義務(B)..-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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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不考上不行啊... 高一上 (2023/07/08)
公務員服務法 111.6.22 第 1 條 公務員應恪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 第 3 條 公務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署名下達時,公務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員無服從之義務。 前項情形,該管長官非以書面署名下達命令者,公務員得請求其以書面署名為之,該管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其命令。 第 5 條 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構)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離職後,亦同。 公務員未經機關(構)同意,不得以代表機關(構)名義或使用職稱,發表與其職務或服務機關(構)業務職掌有關之言論。 前項同意之條件、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第 6 條 公務員應公正無私、誠信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損害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之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