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下列何種建築物應檢具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書及評定書,或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及評
定書,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
(A)高度達 20 層之辦公大樓
(B)高度 90 公尺以上住宅
(C)百貨商場總樓地板面積達 35,000 平方公尺
(D)集會表演場所總樓地板面積達 45,000 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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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9), B(48), C(84), D(33), E(0) #1019622
統計: A(89), B(48), C(84), D(33), E(0) #1019622
詳解 (共 2 筆)
#6037130
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第 3-4 條
1.下列建築物應辦理防火避難綜合檢討評定,或檢具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及評定書;其檢具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及評定書者,並得適用本編第三條規定:
一、高度達二十五層(A)或九十公尺以上之高層建築物。但僅供建築物用途類組 H-2 組使用者<住宅, 供特定人長期住宿之場所>,不在此限(B)。
二、供建築物使用類組 B-2 組<商場百貨>使用之總樓地板面積達三萬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築物(C)。
三、與地下公共運輸系統相連接之地下街或地下商場。
2. 前項之防火避難綜合檢討評定,應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
3. 第一項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書與評定書應記載事項及其他應遵循事項,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另定之。
4. 第二項之機關(構)、學校或團體,應具備之條件、指定程序及其應遵循事項,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另定之。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第 3-4 條
1.下列建築物應辦理防火避難綜合檢討評定,或檢具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及評定書;其檢具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及評定書者,並得適用本編第三條規定:
一、高度達二十五層(A)或九十公尺以上之高層建築物。但僅供建築物用途類組 H-2 組使用者<住宅, 供特定人長期住宿之場所>,不在此限(B)。
二、供建築物使用類組 B-2 組<商場百貨>使用之總樓地板面積達三萬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築物(C)。
三、與地下公共運輸系統相連接之地下街或地下商場。
2. 前項之防火避難綜合檢討評定,應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
3. 第一項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書與評定書應記載事項及其他應遵循事項,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另定之。
4. 第二項之機關(構)、學校或團體,應具備之條件、指定程序及其應遵循事項,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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