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下列何者不屬於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範對象?
(A)已離婚之配偶
(B)曾為直系姻親者
(C)現同居伴侶的未同居成年子女
(D)曾有親密關係的未同居成年伴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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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32), C(83), D(86), E(0) #3462346
統計: A(10), B(32), C(83), D(86), E(0) #3462346
詳解 (共 2 筆)
#7327275
為什麼 (C) 不是規範對象? ❌
- 未成年 vs. 成年:根據《家暴法》第 3 條第 2 款,家庭成員包含「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者及其「未成年子女」。
- 關鍵點:若該子女已「成年」且「未與施暴者同居」,則不符合法定的家庭成員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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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其他選項屬於規範對象? ✅
- (A) 已離婚之配偶:法律明文規定包含「前配偶」。
- (B) 曾為直系姻親者:法律規定包含「曾有」直系姻親關係者(如前公婆、前岳父母)。
- (C) 曾有親密關係的未同居成年伴侶:這是根據《家暴法》第 63-1 條(親密關係伴侶強制條款),即便沒有同居,只要曾有親密關係(如前男友/女友),受害者仍可聲請保護令並受法律保障。
ㅤㅤ法條速記:
《家庭暴力防治法》所保護的「家庭成員」主要包含:
- 配偶或前配偶。
- 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及其未成年子女。
- 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含現有及曾有)。
- 四親等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含現有及曾有)。
- (第 63-1 條擴大)年滿 16 歲,遭受未同居親密關係伴侶施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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