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下列何者無須負連帶賠償責任?
(A)甲、乙超速互撞,卻波及路旁行人丙,造成丙受重傷
(B)甲因經營不善,無法給付貨款於丙,遂將其商號經營,由乙概括承受
(C)甲委由乙代為處理二手車銷售事宜,然乙遲未將該二手車交付於丙
(D)甲、乙以每月 2 萬元共同向丙承租公寓,並明示對丙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時,甲、乙卻遲未給 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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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248), C(341), D(42), E(0) #3274233
統計: A(14), B(248), C(341), D(42), E(0) #3274233
詳解 (共 3 筆)
#6359787
(C)正確選項-甲委由乙代為處理二手車銷售事宜,如授與代理權,應由甲負其給付責任,如未授與代理權,應由乙自負其責,甲乙無須負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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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5259
民法§185: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1.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2.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2.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A:甲乙皆超速並使丙受傷,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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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305:併存的債務承擔~概括承受
1.就他人之財產或營業,概括承受其資產及負債者,因對於債權人為承受之通知或公告,而生承擔債務之效力。
2.前項情形,債務人關於到期之債權,自通知或公告時起,未到期之債權,自到期時起,二年以內,與承擔人連帶負其責任。
2.前項情形,債務人關於到期之債權,自通知或公告時起,未到期之債權,自到期時起,二年以內,與承擔人連帶負其責任。
B:乙需和甲共同承擔對丙之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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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88:僱用人之責任
1.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2.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3.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2.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3.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C:乙無故未交付二手車,故應由其負延遲給付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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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272:連帶債務
1.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
2.無前項之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
2.無前項之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
D:甲乙已明示對丙各負全部之給付責任,故須共同承擔對丙之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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