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下列何者非總統解職之事由?
(A)罷免案經罷免投票通過
(B)彈劾案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
(C)因犯內亂或外患罪經第一審判決有罪
(D)任期屆滿
統計: A(145), B(752), C(4478), D(1490), E(0) #1914544
詳解 (共 10 筆)
憲法第52條: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
二種情形 1.總統犯內亂或外患罪判決確定 2.非經罷免
(A)、(B)、(D)都是解職事由
(C)犯內亂或外患罪經判決確定,始得解職
如果是 直轄市長、縣(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村(里)長,依照地方制度法第79條第1項規定,解職要件為:
1.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或選舉無效確定
2.犯內亂罪、外患罪、貪汙治罪條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判決確定者
附帶一提:
解職:解除職務 不具有職務執行權限
停職:停止職務 具有職務但不能執行權限
解看看
一、刑事豁免權
(一)法條:憲法§52「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
(二)注意:憲法§52主要是「刑事豁免權」,「不是解職事由」。
(三)學者認為憲法§52應解讀成:
1..總統犯內亂外患罪,不須經解職,即應受刑事訴究
→EX:檢察官可偵查,法院可審判
2..總統犯內亂外患罪以外之罪,經罷免或解職後可受刑事訴究
二、總統解職
(一)情形:
1.任期屆滿
憲法§50
「總統於任滿之日解職(D),如屆期次任總統尚未選出,或選出後總統、副總
統均未就職時, 由行政院院長代行總統職權。」
2.被彈劾且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
憲增§2第十項
「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
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B)。」
3.被罷免且罷免投票通過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77
「罷免案經投票後,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罷免投票結果。
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應自公告之日起,解除職務(A)。
4.已就職者因當選無效之訴確定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106
「當選無效之訴經判決無效確定者,原當選人之當選,無效;
如已就職,並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解除職務」
(二)總統犯內亂罪如何解職?
目前法條明文總統解職大概就四種情形,可能要以彈劾或罷免處理
1.彈劾
以犯內亂罪之違法情事,由立委提案彈劾
2.罷免
以總統應負政治責任,由立委提案罷免
https://zh.wikipedia.org/wiki/中華民國總統
……
彈劾[編輯]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總統彈劾案需經立法院提議及決議,並交由司法院大法官所組成的憲法法庭審理。[33]
總統遭罷免、彈劾或判刑確定去職卸任,以及卸任總統被彈劾確定,無卸任總統的禮遇
……
To 樓上: 內亂,外患罪,只有二審。(高院,最高院)
這我查不到佐證論述。
但,如為樓上所言,
(C)犯內亂或外患罪第一審判決有罪 還須經罷免程序,始得解職
就法理而言,有無可能出現:
總統有罪定讞,發監執行,罷免卻沒過,只好在監所辦公呢?
內亂或外患罪經第一審判決有罪,為地方首長停職之事由,非總統解職之事由。 這樣解釋的話,那總統要追到第三審判決有罪才能解職嗎?
(A)罷免案通過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77條: 「罷免案經投票後,中央選舉委員會
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罷免投票結果。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應自
公告之日起,解除職務(A)。」
已就職者因當選無效之訴確定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06條:「當選無效之訴經判決無效確定者,
原當選人之當選,無效;如已就職,並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解除職務。」
(B)被彈劾且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
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十項:「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
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B)。」
(C)因犯內亂或外患罪經第一審判決有罪。(錯誤)
應改成:因犯內亂或外患罪經第一審判決有罪(刑事訴訟法第4條),
若當事人不服再上訴至最高法院,判決仍確定有罪。
憲法第52條規定:
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26條第一款
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
,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者。
刑事訴訟法第4條規定:
內亂、外患罪案件之第一審管轄權,屬於高等法院。
(D)任期屆滿
憲法第50條:「總統於任滿之日解職(D),如屆期次任總統尚未選出,
或選出後總統、副總統均未就職時, 由行政院院長代行總統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