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9 條之規定,省承下列何者之命,監督縣自治事項?
(A)立法院
(B)總統
(C)行政院
(D)監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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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1), B(311), C(4932), D(309), E(0) #1914534
統計: A(441), B(311), C(4932), D(309), E(0) #1914534
詳解 (共 3 筆)
#3190127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9 條
省、縣地方制度,應包括左列各款,以法律定之,不受憲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十二條至第一百十五條及第一百二十二條之限制:
一、省設省政府,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主席,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二、省設省諮議會,置省諮議會議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三、縣設縣議會,縣議會議員由縣民選舉之。
四、屬於縣之立法權,由縣議會行之。
五、縣設縣政府,置縣長一人,由縣民選舉之。
六、中央與省、縣之關係。
七、省承行政院之命,監督縣自治事項。
台灣省政府之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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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2617
憲法增修條文第9條1項7款規定:
七、省承行政院之命,監督縣自治事項。
註:
1.目前臺灣省政府與臺灣省諮議會已實質上裁撤,僅依照憲法增修條文保留機關名號及其主席、諮議長之無給職職位
2.省政府仍具有公法人身分,但失去地方政府所具有的「自治法人」地位,無法行使地方自治,統歸由中央掌握人事任命權。
資料參照:Wikip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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