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下列何項規定自 108 年度起開始實施? (A)未分配盈餘稅率加徵 5..-阿摩線上測驗
2F Ling Mei 高一下 (2022/01/13)
a. §66-9 自八十七年度起至一百零六年度止,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 自107年度起,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 b.§15 自中華民國107年1月1日起,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合於第17條規定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獲配第14條第一項第一類營利所得, 其屬所投資之公司、合作社及其他法人分配87年度或以後年度之股利或盈餘,得就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8.5%計算可抵減稅額,抵減當年度依第二項規定計算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 每一申報戶每年抵減金額以8萬元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