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訴願提起後,於決定書送達前,訴願人得撤回之。嗣後就同一處分之事件,有必要時,仍得再提起訴願
(B)訴願之提起,應於行政處分送達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 3 個月內為之
(C)凡與訴願人有親屬關係者,得為訴願代理人
(D)行政處分受益人之信賴利益較撤銷行政處分所欲維護之公益為高時,為保障公益,原處分機關或其上 級機關仍得依職權撤銷該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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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3), C(17), D(9), E(0) #928225

詳解 (共 4 筆)

#1385352
訴願法第33條(訴願代理人)

  左列之人,得為訴願代理人: 
  一、律師。 
  二、依法令取得與訴願事件有關之代理人資格者。 
  三、具有該訴願事件之專業知識者。 
  四、因業務或職務關係為訴願人之代理人者。 
  五、與訴願人有親屬關係者。 
  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之訴願代理人,受理訴願機關認為不適當時,得禁止之,並以書面通知訴願人或參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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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4290
(C)訴願之提起:30日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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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4505
(A)
訴願法
訴願提起後,於決定書送達前,訴願人得撤回之。訴願經撤回後,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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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9030
公益為高時,一訴願法83之二 為情況裁決受理訴願機關發現原行政處分雖屬違法或不當,但其撤銷或變更於公益有重大損害,經斟酌訴願人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情,認原行政處分之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相違背時,得駁回其訴願。前項情形,應於決定主文中載明原行政處分違法或不當
人民得據此確認,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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