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下列敘述何者為特別犧牲?
(A)被刑事犯罪行為人加害致受重傷害
(B)人民私有土地成立公用地役關係
(C)公立學校學生上體育課時因老師疏失而受傷
(D)因颱風來襲農作物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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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1), B(8454), C(103), D(610), E(0) #682806

詳解 (共 10 筆)

#957747
這題居然歸在簡單...要哭了!
*********請參考http://www.justlaw.com.tw/LRdetail.php?id=417*****************

國家不法行為造成人民損害可以提起國家賠償,這是國家賠償法所明文承認的。但是如果現在有國家使用合法的行為,造成人民損害,人民是否可以有辦法救濟呢?

(一)因公益而特別犧牲的補償責任,它的理論基礎是基於平等原則而來「負擔平等」的要求,所以如果基於公益上的理由,特定人因此而受到特別沉重的負 擔,而且是被迫為了公眾而可以勉強讓這個人民忍受的犧牲,國家就應該透過補償的方式,進行平衡,這種類型的補償,包括徵收準徵收的侵害,具徵收效力的侵 害、強要(公益)犧牲的侵害。

(二)我國實務上,有關土地徵收案件,也都肯認是因公益而遭受特別犧牲,就相關解釋臚列如下:

1.釋字第400號解釋:憲法第15條關於人民使用財產權應予保障的規定,只在確保個人依財產的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的權利,並且免 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的侵害,才能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如果因為公用或其他公益目的的必要,國家機關雖然可以依法徵收人民的財產,但應該給 予相當的補償,方符憲法保障財產權的意旨。既成道路符合一定要件,而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者,其所有權對土地既已無從自由使用收益,形成因為公益而特別犧牲其 財產上的利益,國家自應依法律的規定辦理徵收給予補償,各級政府如因經費困難,不能對上述道路全面徵收補償,有關機關也應該訂定期限籌措財源逐年辦理或以 他法補償。如果在某一道路範圍內的私有土地均辦理徵收,只是因為既成道路有公用地役關係,而以命令規定繼續使用,不用同時徵收補償,顯然與平等原則相違。 至於因地理環境或人文狀況改變,既成道路喪失其應有功能者,則應隨時檢討並予廢止。

2.釋字第425號解釋:土地徵收,是國家因公共事業的需要,對人民受憲法保障的財產權,經過由法定程序予以剝奪。規定此項徵收及其程序的法律必須 符合必要性原則,並應於相當期間內給予合理的補償。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於補償費非給或經合法提存之前,雖仍然保有該土地的所有權,但是土地徵收對被徵收 土地的所有權人而言,是為公共利益所受特別犧牲,是補償費之發給不宜遷延過久。

3.釋字第440號解釋:人民的財產權應予保障,憲法第15條設有明文。國家機關依法行使公權力致人民之財產受損失,如果超過社會責任所應忍受之範 圍,形成個人的特別犧牲者,國家應該給予合理補償。主管機關對於既成道路或都市計畫道路用地,在依法徵收或價購以前埋設地下設施物妨礙土地權利人對其權利 的行使,導致發生損失,形成其個人特別的犧牲,自然應該享有受相當補償的權利。

4.釋字第516號解釋:國家因公用或其他公益目的的必要,雖然可以依法徵收人民的財產,但應該給予合理的補償。此項補償是因為財產的徵收,對被徵 收財產的所有人而言,是為公共利益所受的特別犧牲,國家自然應該給予以補償,因填補其財產權被剝奪或其權能受限制的損失。固然補償不只要相當,更應該快速 發給,才會符合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財產應該給予保障的意旨。
此外,土地法第233條明定,徵收土地補償的地價及其他補償費,應該在「公告期滿 後十五日內」發給。此項法定期間,雖然或許因為對徵收補償有異議,由該管地政機關提交評定或評議,而得展延,然而補償費額經評定或評議後,主管地政機關仍 然應該立即進行通知需用土地人,並且限期繳交轉發土地所有權人,其期限也不得超過土地法上述規定的十五日(釋字第110號解釋參照)。倘若應增加補償之數 額過於龐大,應該動支預備金,或有其他特殊情事,導致沒有辦法在十五日內發給者,仍然應該在評定或評議結果確定之日起於相當的期限內儘速發給,否則徵收土 地核准案,就應該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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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248
特別犧牲 因為 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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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3732
a-社會補償(衡平補償):非屬特別犧牲,但國家基於「衡平性」、「合目的性」,特 別是社會國原則精神主動給予之補償
 EX:因防止危險所生之損失補償,如撲殺口蹄疫豬隻 
EX:政治與戰爭受難之補償,如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戰士授田憑據處 理之補償 
 EX:犯罪被害人之補償 
 EX:公務員照顧制度之補償

11 政府對於犯罪被害人之補償,其性質屬於下列何者? 
(A)特別犧牲之補償 
(B)社會衡平之補償 
(C)公益徵收之補償 
(D)信賴利益之補償
答案:B
難度: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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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9586
特別犧牲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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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5033

意涵:係德國聯邦最高法院將個別行為說延伸而成,以徵收為例,認為徵收乃對財產之侵害,其行態無論剝奪或限制,亦不問個別人或一群人,若與他人相比較顯失公平,且係被迫供公眾中而超過可忍受之犧牲,國家即有補償之義務。

 

(1)   須為行使公權力之行為

(2)   須對財產或其他權利之侵害

(3)   侵害須達嚴重程度或已構成特別犧牲

(4)   需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值得保護之利益

(5)   須基於公益之必要性

(6)   須為合法行為

(7)   須有法規之依據使得請求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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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3727
古代公主和親也算特別犧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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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1016
http://www.judicial....
(共 52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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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2276
特別犧牲:國家為了公益目的所為之合法行為...
(共 26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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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7748
http://www.justlaw.com.tw/LRdetail.php?id=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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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0807
我是用刪除法何者為不叫"特別犧牲"的,(A)刑事犯罪行為人加害致受重傷害(C)公立學校學生上體育課時因老師疏失而受傷 (D)因颱風來襲農作物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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