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下列那等級考試及格者,無相當職等職務可資任用時,得先以低一職等任用?
(A)初等考試
(B)普通考試
(C)特種考試之五等考試
(D)特種考試之三等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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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56), C(4), D(320), E(0) #240388

詳解 (共 1 筆)

#250671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3 條:

考試及格人員之任用,依下列規定:

一、高等考試之一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一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九職等任用資格。

二、高等考試之二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二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七職等任用資格。

三、高等考試之三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三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

四、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四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三職等任用資格。

五、初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五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一職等任用資格。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各等級考試及格人員,無相當職等職務可資任用時,得先以低一職等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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