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下列有關公務人員未具擬任職務職等任用資格之權理狀況,何者正確?
(A)張三以第5職等權理第6職等
(B)李四以第6職等權理第9職等
(C)王五以第9職等權理第11職等
(D)趙六以第10職等權理第12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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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1), B(97), C(43), D(877), E(0) #240391
統計: A(91), B(97), C(43), D(877), E(0) #240391
詳解 (共 7 筆)
#767835
這題是在考權理 權理最高只能權理高兩"職等"且不可以高一"官等"
A 張三以第5職等權理第6職等-- 5職等為委任 6職等為薦任 高一官等故錯誤
B李四以第6職等權理第9職等--第6職等高兩職等頂多只能權理第8職等 故錯誤
C王五以第9職等權理第11職等--第9職等為薦任 第11職等為簡任 跨官等故錯誤
D趙六以第10職等權理第12職等--1.第十職等高兩個職等為第十二職等 符合
2.第十職等為簡任 第十二職等亦為簡任 符合 正解!
A 張三以第5職等權理第6職等-- 5職等為委任 6職等為薦任 高一官等故錯誤
B李四以第6職等權理第9職等--第6職等高兩職等頂多只能權理第8職等 故錯誤
C王五以第9職等權理第11職等--第9職等為薦任 第11職等為簡任 跨官等故錯誤
D趙六以第10職等權理第12職等--1.第十職等高兩個職等為第十二職等 符合
2.第十職等為簡任 第十二職等亦為簡任 符合 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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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772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九條
公務人員之任用,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依法考試及格。
二、依法銓敘合格。
三、依法升等合格。
特殊性質職務人員之任用,除應具有前項資格外,如法律另有其他特別
遴用規定者,並應從其規定。
初任各職務人員,應具有擬任職務所列職等之任用資格;未具擬任職務
職等任用資格者,在同官等高二職等範圍內得予權理。權理人員得隨時
調任與其所具職等資格相當性質相近之職務。
一、依法考試及格。
二、依法銓敘合格。
三、依法升等合格。
特殊性質職務人員之任用,除應具有前項資格外,如法律另有其他特別
遴用規定者,並應從其規定。
初任各職務人員,應具有擬任職務所列職等之任用資格;未具擬任職務
職等任用資格者,在同官等高二職等範圍內得予權理。權理人員得隨時
調任與其所具職等資格相當性質相近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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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142
現職公務人員改任辦法
第5條
原經銓敘合格實授之分類職等第二職等以上現職公務人員,其原審定之職等,依第三條附表對照之原職等資格,在職務列等表所列該職務職等範圍內者,以該職等改任,並予合格實授。
未達職務列等表所列該職務最低職等者,以其對照之職等資格改任,在同官等內准予權理,但以權理高一職等為限。如確因業務需要須權理高二職等以上者,應報經主管院部(會、處、局、署)省(市)政府核准;權理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職務者,應報經主管院核准;職務跨列二個官等者,不得權理。其職務列高一官等或跨列二個官等時,仍以第三條附表對照之職等資格改任,並暫准繼續權理原職務,亦得調任並繼續權理與原職務相同列等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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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073
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6
各機關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應就其工作職責及所需資格,依職等標準列入職務列等表。必要時,一職務得列二個至三個職等。
為什麼(B)不正確???
他沒跨官等,職等未超過3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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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8924
謝謝您的詳解,原來我一直沒把題目看懂。感恩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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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7055
這題我實在不懂,能否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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