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下列關於代物清償之敘述,何者錯誤?
(A)代物清償為要式契約
(B)債權人受領不動產物權之移轉以代原定之給付者,非經登記不得成立代物清償
(C)代物清償係一種消滅債之關係的方法
(D)債務人以現物提出他種給付,須經債權人受領,始得成立代物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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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47), B(151), C(26), D(67), E(0) #1027027

詳解 (共 5 筆)

#1266015

第 319

 

債權人受領他種給付以代原定之給付者,其債之關係消滅。(代物清償為要物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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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6366
民法第三一九條規定:「債權人受領他種給付以代原定之給付者,其債之關係消滅。」例如甲出賣A畫於乙,乙受領B畫以代A畫。代物清償為要物契約,其成立僅當事人的合意尚有未足,必須現實為他種給付。他種給付為不動產物權的設定或移轉時,非經登記,不得成立代物清償。代物清償經成立時,無論他種給付與原定的給付,其價值是否相當,債之關係均歸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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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9860
針對(B)沒錯的緣由:65年台上字第13...
(共 9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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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91230
第 319 條(代物清償)
債權人受領他種給付以代原定之給付者,其債之關係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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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7429

為什麼 (A) 是錯誤的?(代物清償的契約性質)

  • 代物清償並非「要式契約」: 法律並沒有規定代物清償必須具備特定的形式(如書面)。

  • 它是「要物契約」: 代物清償的成立,必須債務人「交付」了他種給付,且債權人「受領」了該給付,契約才算成立。如果只是雙方「約定」改天拿別的東西來抵債,那叫「代物清償的預約」,而不是代物清償本身。

  • (B) 正確: 根據 《民法》第 758 條,不動產物權的移轉以「登記」為要件。如果代物清償的東西是不動產(例如:欠錢改拿土地抵債),在「完成登記」前,債權人還沒真正取得所有權,代物清償就不算成立。

  • (C) 正確: 代物清償是 「債之消滅」 的原因之一。當債權人拿到了替代品,原本的債權債務關係就隨之消滅。

  • (D) 正確: 這是代物清償的核心定義(根據 《民法》第 319 條)。必須有「現物提出」且「經債權人受領」,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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