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甲開車撞上騎機車的乙,雙方因為不想費時訴訟,乃達成和解,由甲賠償乙相關損害 5 萬元,乙則不對甲提起民
刑事訴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該和解契約與確定判決有相同效力
(B)乙後來覺得 5 萬元太少,得表示反悔請甲再次協商
(C)甲若後來發現乙作為請求賠償依據的醫療證明書及機車修理單據是造假,得撤銷和解契約
(D)即使和解契約成立,乙仍得另對甲主張侵權行為的相關責任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32), B(13), C(640), D(114), E(0) #1027030
統計: A(232), B(13), C(640), D(114), E(0) #1027030
詳解 (共 4 筆)
#1276523
第738條和解不得以錯誤為理由撤銷之。但有左列事項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和解所依據之文件,事後發見為偽造或變造,而和解當事人若知其為
偽造或變造,即不為和解者。
二、和解事件,經法院確定判決,而為當事人雙方或一方於和解當時所不
知者。
三、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當事人之資格或對於重要之爭點有錯誤,而
為和解者。
41
0
#4063962
(A)民法之和解為私法意義之法律行為,不生訴訟上效力,即不具有與確定判決之相同效力。
12
0
#1456097
(D)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
故不得再主張侵權行為的相關責任
11
0
#4491231
| 第 738 條 和解不得以錯誤為理由撤銷之。但有左列事項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和解所依據之文件,事後發見為偽造或變造,而和解當事人若知其為 偽造或變造,即不為和解者。 二、和解事件,經法院確定判決,而為當事人雙方或一方於和解當時所不 知者。 三、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當事人之資格或對於重要之爭點有錯誤,而 為和解者。 |
8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