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甲有 A 地,乙明知 A 地為甲所有,未經甲同意,占有 A 地使用收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應返還甲其使用收益 A 地之不當得利
(B)乙應金錢賠償甲對 A 地之使用收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C)乙不法管理甲之 A 地,甲得請求乙償還其對 A 地之使用收益
(D)乙適法無因管理甲之 A 地,甲得請求乙償還其對 A 地之使用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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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 B(104), C(98), D(1203), E(0) #1027024

詳解 (共 6 筆)

#1276247

172  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

依提意,乙明知 A 地為甲所有,未經甲同意,占有 A 地使用收益。所以,乙的行為並不符合無因管理,因為他是為乙自己的利益去占有 A 地。

(D)錯在「乙適法無因管理甲之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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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6040
無法律義務管理他人之事為他人適法的無...
(共 22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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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1998
民法第177條: 管理事務不合於前條之...
(共 15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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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1846
甲乙無因管理不成立,是用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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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1676
??有人可以解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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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7639

我不知道如何解釋,但是提供相關法條,敬請參酌。

176  管理事務,利於本人,並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者,管理人為本人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或負擔債務,或受損害時,得請求本人償還其費用及自支出時起之利息,或清償其所負擔之債務,或賠償其損害。

179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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