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下列關於社會住宅的敘述,何者錯誤?
(A)合建分屋不屬於社會住宅新建方式
(B)由政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專供出租之用的住宅及其必要附屬設施,是所謂的社會住宅
(C)社會住宅承租者,應以無自有住宅或一定所得、一定財產標準以下之家庭或個人為限
(D)主管機關應評估社會住宅的需求總量、區位及興辦戶數,納入住宅計畫及財務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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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5), B(21), C(24), D(8), E(0) #3274208

詳解 (共 3 筆)

#6198657
合建分屋屬於社會住宅新建方式
住宅法  第20條
主管機關新建社會住宅之方式如下:
一、直接興建。
二、合建分屋。
三、以公有土地設定地上權予民間合作興建。
四、以公有土地或建築物參與都市更新分回建築物及其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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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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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8113
住宅法  第 20 條 主管機關新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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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1065

(知識補充方便記憶)合建分屋

房子蓋好後,建商、地主依約定比例分戶(房屋面積),再各自賣掉分回的戶別。例:某「合建分屋」大樓案蓋100戶,建商分回40戶,俗稱「建商戶」、地主分回60戶,俗稱「地主戶」,雙方各自賣掉分回戶,這就是為什麼有些建案有地主戶的原因。而在實務上,地主戶可自售,也可與建商戶一起委託代銷公司代理銷售。

參考資料:https://www.an-sin.com.tw/knowledge/d0b01a564fb84d8fb3208f8b6625cec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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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477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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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法 主管機關新建社會住宅之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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