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平等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立法者建構法律體系時,應符合體系正義的要求
(B)立法者沒有正當理由,不得進行差別待遇
(C)兵役法僅要求成年男子服兵役,並不違反性別平等
(D)立法規定僅視障者得從事按摩業,係對視障者之優惠性差別待遇,並不違反平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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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9), B(116), C(185), D(4443), E(0) #3092520
統計: A(179), B(116), C(185), D(4443), E(0) #3092520
詳解 (共 7 筆)
#5791537
(C)
釋字490
立法者鑒於男女生理上之差異及因此種差異所生之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之不同,於兵役法第一條規定: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係為實踐國家目的及憲法上人民之基本義務而為之規定,原屬立法政策之考量,非為助長、促進或限制宗教而設,且無助長、促進或限制宗教之效果。復次,服兵役之義務,並無違反人性尊嚴亦未動搖憲法價值體系之基礎,且為大多數國家之法律所明定,更為保護人民,防衛國家之安全所必需,與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及第十三條宗教信仰自由之保障,並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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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8024
(D) 僅視障者得從事按摩業,違反憲法第七條平等權、第十五條工作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等憲法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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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93579
釋字第649號解釋:
中華民國90年11月21日修正公布之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7條第1項前段規定:「非本法所稱視覺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與憲法第7條平等權、第15條工作權及第23條比例原則之規定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3年時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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