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關於我國憲法所保障之契約自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契約自由受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
(B)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C)契約自由有其專屬之憲法條文保障,不再依據內容另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
(D)契約自由為私法自治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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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1), B(116), C(4575), D(252), E(0) #3092526
統計: A(101), B(116), C(4575), D(252), E(0) #3092526
詳解 (共 5 筆)
#5823484
釋字第576號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釋字第576號解釋 - 憲法法庭網站 (judicial.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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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5421
(C) 契約自由有其專屬之憲法條文保障,不再依據內容另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
釋字576: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 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 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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