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關於地方立法機關之會議會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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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歐納 大四上 (2022/09/09)
地制法第34條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會議,除每屆成立大會外,定期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由議長、主席召集之,議長、主席如未依法召集時,由副議長、副主席召集之;副議長、副主席亦不依法召集時,由過半數議員、代表互推一人召集之。每次會期包括例假日或停會在內(A),依下列規定:一、直轄市議會不得超過七十日。二、縣(市)議會議員總額四十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三十日;四十一人以上者不得超過四十日。三、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總額二十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十二日;二十一人以上者,不得超過十六日。前項每年審議總預算之定期會,會期屆滿而議案尚未議畢或有其他必要時,得應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之要求,或由議長、主席或議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提經大會決議延長會期。延長之會期,直轄市議會不得超過十日,縣(市)議會、.....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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