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私有空地因限期建築使用而新建之改良物價值,若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多少比例時,不予核發建築執照?
(A)百分之十
(B)百分之二十
(C)百分之三十
(D)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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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4), B(10), C(8), D(191), E(0) #862223

詳解 (共 2 筆)

#1139399
第 26 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私有空地,得視建設發展情形,分別劃定區域 ,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逾期未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者,按 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二倍至五倍之空地稅或照價收買。 經依前項規定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之土地,其新建之改良物價值 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百分之五十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不予核發建 築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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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權26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私有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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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51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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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87條 凡編為建築用地,未依法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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