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私有空地因限期建築使用而新建之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多少者,直轄 市或縣(市)政府不予核發建造執照?
(A)百分之五十
(B)百分之四十
(C)百分之三十
(D)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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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9), B(24), C(12), D(78), E(0) #205126

詳解 (共 1 筆)

#1294900

平均地權條例 26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私有空地,得視建設發展情形,分別劃定區域

,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逾期未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者,按

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二倍至五倍之空地稅或照價收買。

經依前項規定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之土地,其新建之改良物價值

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百分之五十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不予核發建

築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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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684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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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 第 26 條 直轄市或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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