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關公告土地現值之敘述,何者錯誤?
(A)公告土地現值業務之主管機關為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B)公告土地現值應於每年一月一日公告一次
(C)公告土地現值作為主管機關審核土地移轉現值及補償徵收土地地價之依據
(D)地價評議委員會得以公告地價作為編製土地現值表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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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 B(21), C(22), D(269), E(0) #205130
統計: A(29), B(21), C(22), D(269), E(0) #205130
詳解 (共 6 筆)
#481841
地價評議委員會得以依土地現值表作為評定公告地價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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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2883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轄區內之土地,應經常調查其地價動態,繪製
地價區段圖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據以編製土地
現值表於每年一月一日公告,作為土地移轉及設定典權時,申報土地移轉
現值之參考;並作為主管機關審核土地移轉現值及補償徵收土地地價之依
據。沒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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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0602
平均地權條例第 15 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之程序如左:一、分區調查最近一年之土地買賣價格或收益價格。二、依據調查結果,劃分地價區段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三、計算宗地單位地價。四、公告及申報地價,其期限為三十日。五、編造地價冊及總歸戶冊。從第15條來看,宗地單位地價才是公告地價的依據,而不是土地現值表。以上為個人淺見,如有錯誤請指教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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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2078
平均地權條例46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轄區內之土地,應經常調查其地價動態,繪製地價區段圖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據以編製土地現值表於每年一月一日公告,作為土地移轉及設定典權時,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之參考;並作為主管機關審核土地移轉現值及補償徵收土地地價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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