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行政一體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須為包括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在內之所有行政院所屬機關之整體施政表現負責
(B)基於權力分立原則,行使立法權之立法院,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人事決定權,固非不能施以一定限制作為制衡,但制衡有其界限
(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之任命,實質上由立法院各黨團依其席次比例組成之審查委員會決定,係屬合憲
(D)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由行政院院長任命後,自行集會選舉正、副主任委員,再由行政院院長於七日內任命,並不違憲.
統計: A(489), B(405), C(3517), D(1962), E(53) #209517
詳解 (共 10 筆)
個人筆記,大法官釋字第613號
選a 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憲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基於行政一體,須為包括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通傳會)在內之所有行政院所屬機關之整體施政表現負責,並因通傳會施政之良窳,與通傳會委員之人選有密切關係,因而應擁有對通傳會委員之人事決定權。
選b 基於權力分立原則,行使立法權之立法院對行政院有關通傳會委員之人事決定權固非不能施以一定限制,以為制衡,惟制衡仍有其界限,除不能牴觸憲法明白規定外,亦不能將人事決定權予以實質剝奪或逕行取而代之。
選c 行政院之人事決定權,實質上移轉由立法院各政黨(團)與由各政黨(團)依其在立法院所占席次比例推薦組成之審查會共同行使,影響人民對通傳會應超越政治之公正性信賴,違背通傳會設計為獨立機關之建制目的,與憲法所保障通訊傳播自由之意旨亦有不符。
選d 由行政院院長任命之部分,及同條第五項「本會應於任命後三日內自行集會成立,並互選正、副主任委員,行政院院長應於選出後七日內任命。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應分屬不同政黨(團)推薦人選;行政院院長推薦之委員視同執政黨推薦人選」等規定,於憲法第五十六條並無牴觸。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 613 號-通傳會組織法第4條、第16條規定是否違憲?
通傳會組織法第四條第三項後段規定通傳會委員由行政院院長任命之部分,及同條第五項「本會應於任命後三日內自行集會成立,並互選正、副主任委員,行政院院長應於選出後七日內任命。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應分屬不同政黨(團)推薦人選;行政院院長推薦之委員視同執政黨推薦人選」等規定,於憲法第五十六條並無牴觸。
現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
第 四 條 本會置委員七人,均為專任,任期四年,任滿得連任,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行政院院長為提名時,應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