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設計,下列何者為取代訴願的制度?
(A)復審
(B)申訴
(C)再申訴
(D)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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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86), B(456), C(136), D(86), E(0) #209520
統計: A(5286), B(456), C(136), D(86), E(0) #209520
詳解 (共 5 筆)
#1067828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三章 復審程序
從25條到76條
配合大法官釋字243號
經過複審程序相當於訴願程序,如仍有不服可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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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2574
「相當訴願程序」
而其救濟名稱非訴願,如: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得對於免職處分申請復審,其仍屬針對行政處分所為之救濟,其不服復審之決定者,也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http://www.justlaw.com.tw/LRdetail.php?id=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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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5172
本法修正施行前,尚未終結之復審事件,其以後之程序,依修正之本法規
定終結之;尚未終結之再復審事件,其以後之再復審程序,準用修正之本
法有關復審程序規定終結之。
本法修正施行後,對於原依相關法律審理中之訴願事件,其以後之程序,
應依修正之本法有關復審程序規定終結之。
本法修正施行後,依本法所定程序提起復審者,不得復依其他法律提起訴
願或其他類此程序。
定終結之;尚未終結之再復審事件,其以後之再復審程序,準用修正之本
法有關復審程序規定終結之。
本法修正施行後,對於原依相關法律審理中之訴願事件,其以後之程序,
應依修正之本法有關復審程序規定終結之。
本法修正施行後,依本法所定程序提起復審者,不得復依其他法律提起訴
願或其他類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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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9803
如果說人民對不服之行政處分是提起訴願。
那對應到公務人員保障法行政處分之不服就是復審了。
不知道能不能這樣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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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6992
求解?有法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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