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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憲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2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382號解釋與563號解釋之意旨,為保障人民受教育之權利及訴訟權,大學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及受教育之權利,關係學生權益甚鉅,於用盡校內申訴途徑,未獲救濟者,自得依法循何種程序救濟?
(A)請願
(B)民事訴訟
(C)刑事訴訟
(D)訴願及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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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3F
Messi 高二上 (2016/04/18)
大法官釋字382號:
各級學校依有關學籍規則或懲處規定,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行為,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並損及其受教育之機會,自屬對人民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此種處分行為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

大法官釋字684號:
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本於憲法第十六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

結論:684是限於大學生,大學生現在即使係非改變身分之行政處分,亦得提起行政訴訟了
4F
gundamzaia077 研一上 (2017/11/12)

退學處分是大學自治

因此是學校代行公權力

所以算是行政處分

既然是行政處分,能用的手段就是訴願及行政訴訟  

5F
寂寞行星 大三下 (2020/10/26)

釋字第784號【各級學校學生之行政爭訟權案

本於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各級學校學生認其權利因學校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而遭受侵害時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亦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爭訟程序以為救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於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382號解釋應予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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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382號解釋與563號解釋之意旨,為保障人民受教育之權利及..-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