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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依現行娛樂稅法之規定,若免徵娛樂稅之公益團體舉辦各種娛樂活動的全部收入為200萬元,則其准予減除之必要開支,最高不得超過多少?
(A)20萬元
(B)40萬元
(C)50萬元
(D)60萬元
稅務法規(稅務相關法規)
-
100 年 - 100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財稅行政:稅務法規概要#6661
答案:
B
難度:
適中
0.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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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簡太一
大三下 (2014/01/10)
第 4 條
凡合於左列規定之一者,免徵娛樂稅: 一、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或財團 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者,所舉辦之各 種娛樂,其全部收入作為本事業之用者。 二、以全部收入,減除必要開支外,作為救災或勞軍用之各種娛樂。 三、機關、團體、公私事業或學校及其他組織,對內舉辦之臨時性文康活 動,不以任何方式收取費用者。 前項第二款准予減除之必要開支,
最高不得超過全部收入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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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依現行娛樂稅法之規定,若免徵娛樂稅之公益團體舉辦各種娛樂活動的全部收入為2..-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