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修正 警察勤務區家戶訪查作業規定第74點
各項勤區查察資料之保存年限,規定如下,期滿依規定銷毀
(一)死亡(含受死亡宣告)及喪失國籍人口之記事卡及副頁:10年
(二)勤區查察督帶勤報告及警勤區手冊相關表單名冊:2年
(三)巡邏簽章表:1年
警勤區各種簿冊表卡資料檔案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規定。警勤區訪查督帶勤報告之保存年限為二年,巡邏簽章表為一年,期滿依規定銷毀。
補充:警察勤務區家戶訪查作業規定已廢止,取而代之的是警察勤務區訪查作業規定,兩者規定有部分相同,但也有很多規定已刪除或修改。
12 依警察勤務區家戶訪查作業規定,巡邏簽章表之保存年限為: (A)1 年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