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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1年 - 111 移民行政特種考試_三等_移民行政: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110380 | 科目:入出國及移民法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1年 - 111 移民行政特種考試_三等_移民行政: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110380

年份:111年

科目:入出國及移民法規

12 內政部移民署為暫予收容處分,應以受處分人理解之語文做成書面通知,附記處分理由及不服處 分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受理機關等相關規定;並應聯繫當事人原籍國駐華使領館、授權機構 或通知其在臺指定之親友,至遲不得逾下列何期間?
(A) 48 小時
(B) 36 小時
(C) 32 小時
(D) 24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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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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