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內政部部長對其所屬簡任第十二職等之司長,認為有違法、廢弛職務情事,應備文聲敘事由,連同證據送
請何機關審查?
(A)行政院
(B)監察院
(C)考試院
(D)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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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1443), C(8), D(293), E(1) #140766
統計: A(5), B(1443), C(8), D(293), E(1) #140766
詳解 (共 4 筆)
#127292
公務員懲戒法 19各院、部、會長官,地方最高行政長官或其他相當之主管長官,認為所屬
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者,應備文聲敘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
。但對於所屬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
員會審議。
公務員懲戒法 2公務員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受懲戒:
一、違法。
二、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整理公務員有1.違法。2.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九職等以下送公懲會十職等以上送監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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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584
| 第 2 條 | 公務員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受懲戒: 一、違法。 二、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
| 第 19 條 | 各院、部、會長官,地方最高行政長官或其他相當之主管長官,認為所屬 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者,應備文聲敘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 。但對於所屬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 員會審議。 依前項但書規定逕送審議者,應提出移送書,記載被付懲戒人之姓名、職 級、違法或失職之事實及證據,連同有關卷證,一併移送,並應按被付懲 戒人之人數,檢附移送書之繕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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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392
公務員懲戒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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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3399
公務員懲戒法第 24 條
各院、部、會首長,省、直轄市、縣(市)行政首長或其他相當之主管機
關首長,認為所屬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者,應由其機關備文敘明事由
,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但對於所屬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於薦任第九
職等以下之公務員,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依前項但書規定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者,應提出移送書,記載被付
懲戒人之姓名、職級、違法或失職之事實及證據,連同有關卷證,一併移
送,並應按被付懲戒人之人數,檢附移送書之繕本。
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
一、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二、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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