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地上權人之工作物為建築物者,地上權因下列何種原因消滅時,地上權人得主張建築物補償請求權?
(A)存續期間屆滿
(B)土地被徵收
(C)拋棄地上權
(D)地上物滅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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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0), B(217), C(14), D(58), E(0) #816943
統計: A(380), B(217), C(14), D(58), E(0) #816943
詳解 (共 6 筆)
#1163003
上權人之工作物為建築物者,如地上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地上權
人得於期間屆滿前,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間,請求土地所有人按該建築物之
時價為補償。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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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840 條 | 第一項-地上權人之工作物為建築物者,如地上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地上權 人得於期間屆滿前,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間,請求土地所有人按該建築物之 時價為補償。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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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840條
對地上權人好佛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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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文
民法物權實用要義 五南出版 陳榮傳 第三章 地上權 p 92
第三章 地上權 第三項 普通地上權的效力
一 、 地上權人的權利
( 六 ) 補償請求權
民法第840條第1項規定:「 地上權人之工作物為建築物者,如地上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地上權人得於期間屆滿前,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間,請求土地所有人按該建築物之時價為補償。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本文之規定係以不拆除建築物,並使土地所有人取得建築物所有權為前提,故土地所有人並非依該建築物之時價予以購買,而是應按時價為「 補償」。第1 項之時價不能協議者,地上權人或土地所有人得聲請法院裁定之( 民840第3項)。
地上權人補償請求權的成立,依本條規定應具備下列要件: 有、 須工作物為建築物,如為其他工作物,即無本條之適用; 二、須地上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如地上權是因其他原因而消滅,如地上權是因被終止、 被拋棄或解除條件成就而消滅,即無本條之適用; 三、 須無契約另行約定,否則,即應以其約定為準; 四、 須地上權人於其間屆滿前,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間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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