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外國人因繼承取得於土地法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列土地時,應限時出售於本國人,否則將由直轄市、縣(市) 地政機關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請問以下關於出售期限何者正確?
(A)自得知繼承之日起算二年內
(B)自辦理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算二年內
(C)自得知繼承之日起算三年內
(D)自辦理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算三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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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13), C(29), D(277), E(0) #1022817

詳解 (共 1 筆)

#1249475
土地法 17條
左列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
一、林地。
二、漁地。
三、狩獵地。
四、鹽地。
五、礦地。
六、水源地。
七、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
前項移轉,不包括因繼承而取得土地。但應於辦理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三年內出售與本國人,逾期未出售者,由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移請國有財產局辦理公開標售,其標售程序準用第七十三條之一(未聲請繼承登記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代管)相關規定。
前項規定,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已因繼承取得第一項(林地、漁地……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所列各款土地尚未辦理繼承登記者,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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