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家庭暴力防治法之保護令的聲請,是由下列何種機關負責核發?
(A)法院
(B)檢察機關
(C)警政機關
(D)社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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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42), B(112), C(138), D(22), E(0) #3203549

詳解 (共 5 筆)

#6032371
保護令是由法院所核發以保護家庭暴力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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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3340
根據衛福部保護服務司,保護令聲請程序: 
1.聲請暫時保護令或通常保護令應先填具書面聲請狀。 
2.向被害人之住居所、相對人之住居所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地方法院提出聲請。 
3.另各縣市地方法院設有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配置社工人員協助被害人聲請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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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令審理程序: 
1.法院受理通常保護令聲請後就會開始進行審理程序,如經法院審理後認有家庭暴力事實且有必要者,即會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相關規定核發必要的保護令款項。 
2.法院受理暫時保護令與緊急保護令聲請得不經審理程序,視個案家庭暴力情狀直接核發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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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可提出聲請保護令: 
1.緊急保護令:基於被害人有遭受家庭暴力的急迫危險,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方式向法院聲請,且法院應於受理聲請後4小時之內核發。 
2.暫時保護令:為保護被害人,在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法院得依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書面聲請或依其職權核發暫時保護令,因此,暫時保護令主要是為填補普通保護令審理期間,家庭暴力尚未達急迫危險程度時,被害人人身安全可能的保護空窗期。 
3.通常保護令:由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向法院提出聲請,經法院審理後核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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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自https://dep.mohw.gov.tw/DOPS/cp-1160-8001-1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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