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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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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對於民事訴訟的案件,如果法院在受理案件後,發現此一案件已經審理過,則會做出駁回的裁定,不再審理,這就是所謂的:
(A)不告不理原則
(B)程序正義原則
(C)一事不再理原則
(D)重複審判原則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
98 年 - 98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五等_錄事:民事訴訟法大意#3244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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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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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Ellen Chen
大二下 (2013/02/04)
名 稱
民事訴訟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07 月 08 日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 249 條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
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 一、訴訟事件不屬普通法院之權限,不能依第三十一條之二第二項規定移 送者。 二、訴訟事件不屬受訴法院管轄而不能為第二十八條之裁定者。 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 四、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 五、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 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七、起訴違背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六十三條 第二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
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 ,逕以判決駁回之。
前項情形,
法院得處原告新臺幣六萬元以下之罰鍰
。 前項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檢舉
3F
Ellen Chen
大二下 (2013/02/04)
第 31-1 條
起訴時法院有受理訴訟權限者,不因訴訟繫屬後事實及法律狀態變更而受 影響。 訴訟已繫屬於不同審判權之法院者,
當事人不得就同一事件向普通法院更 行起訴。
檢舉
4F
Emme
高一下 (2015/12/31)
249Ⅰ(7)+31-1Ⅱ
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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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對於民事訴訟的案件,如果法院在受理案件後,發現此一案件已經審理過,則會做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