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我國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消費者以郵購方式購買商品,若不滿意可在幾天內退回商品並取回貨款?
(A) 3 天
(B) 7 天
(C) 15 天
(D) 30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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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 B(14325), C(83), D(110), E(0) #322336
統計: A(47), B(14325), C(83), D(110), E(0) #322336
詳解 (共 3 筆)
#1352213
補充一下,有六大類在2015年底,雖然也是通訊交易,但是沒有7天鑑賞期。
1.會腐敗的(你年菜吃一半退掉,誰敢買?)
2.客製化(幫你量身訂做的衣服,誰會買?)
3.報紙,刊物。(你都在7天內把他看完了或是影印了,以後作家都喝西北風?)
4.已開封之影音商品、軟體(阿你都拷貝了,都灌完了阿~還退也太超過)
5.無形的數位商品或應用程式(同上)
6.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嗯,你敢用開封的XX套嗎?)
喔對了,XX是指運動頭套、安全帽內襯套、膝蓋護套、手腕護套等等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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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486
第19條: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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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6473
消保法 第19條(通訊或訪問交易之解約)104年6月17日修正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
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第一項七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但自第一項七日期間起算,已逾四個月者,解除權消滅。
消費者於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期間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者,契約視為解除。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
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第一項七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但自第一項七日期間起算,已逾四個月者,解除權消滅。
消費者於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期間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者,契約視為解除。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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