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於十字路口指揮交通之義勇交通警察,因未注意號誌已改變,導致遵從指揮之機車騎士受傷,試問本案是否成立國家賠償?
(A)因義勇交通警察非公務員,故不成立
(B)因操縱號誌之交通警察無故意過失,故不成立
(C)因義勇交通警察為行政助手且有過失,故成立
(D)因義勇交通警察為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且有過失,故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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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1), B(53), C(3855), D(799), E(0) #389833
統計: A(461), B(53), C(3855), D(799), E(0) #389833
詳解 (共 10 筆)
#633704
義交是行政助手 老師說指揮交通時旁邊一定要有公務員(警察)監督
所以義交沒指揮好交通 是公務員沒監督好 →國賠法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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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6482
關於義交指揮交通的國賠責任
主要爭議還是在未有警察陪同的指揮交通行為
實務上義交於服勤時單獨指揮交通的情形並不少見
而義交於服勤時間以外受雇於私人公司而穿著義交制服指揮交通的行為亦有爭議
關於第二個爭議
參酌高雄大學張永明教授於2009年10月
發表於月旦法學教室之 [義勇指揮交通的國家賠償責任] 一文
小弟摘錄如下:
理論上義交無法單獨執行勤務
其單獨執行勤務之行為不具公權力 行政機關得否認之 人民亦無需遵守
然而實際上我們無法要求人民先確定為指揮命令之公務員(即警察)是否在場
再判斷義交指揮交通的行為是否具有法效性
並進而決定是否要遵守該義交的指揮
因此原則上係以表現在外的外觀為準據
當警察局以製發義交制服之方式 公示義交為交通行政之行政助手時
對於著義交制服之義交交通指揮行為 即應概括承受為自己之行為
不得以疏於監督 致義交單獨甚至受雇私人從事無權限的交通指揮行為
非以其指揮命令為由 主張無國賠法之適用
簡單的說
當義交穿著公家發給之制服
從事交通指揮行為時
即使是單獨單獨執行勤務 或是於非值勤期間指揮交通
其外觀仍為行政助手
故該義交所屬警察局仍應負國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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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0834
行政助手執行職務需有公務員一旁監督,公務員不監督就是怠忽職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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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9526
林清老師的行政法5-159 在國家責任論提到,行政助手之協助不能逕依國賠法第四條,而應依國家賠償法第二條規定,以指揮之公務員有無過失決定應否負賠償責任。 各位儒學們可以翻翻課本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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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4341
行政委託 是行政業務委託民間經營(委託行政)及公辦民營為要件,此為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間之關係,受託機關得以自己名義做成決定。義交無法以自己名義指揮交通,一旁應有正式公務人員(警察)監督。
換個方式想,如果義交可以自行控制交通,路人應該也可以站出來指揮,恐形成交通大亂現象。
換個方式想,如果義交可以自行控制交通,路人應該也可以站出來指揮,恐形成交通大亂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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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5301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
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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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5952
所謂依法令,工具理論行政助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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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6335
TO 7F:
行政助手執行職務未有公務員一旁監督 不正是[未合法執行公務]?
本來是行政助手的身分
也不會因為沒有警察陪同就搖身一變 成為受託行使公權力
所以有沒有警察陪同 都不至於影響義交為行政助手的性質吧
兩者的因果關係應該是----->因為是[行政助手] 所以要警察陪同
而非是----->有警察陪同的義交才是[行政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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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9006
又沒說有沒有警察在旁邊阿…我不也可以合理推斷是行政委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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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5298
國家賠償法裡,合法執行公務的就視為公務員,哪裡需要管有沒有警察在旁邊啊,不用太鑽牛角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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