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於西元 1988 年教育改革法案通過後,增加中央政府對教育的影響力之國家為:
(A)英國
(B)美國
(C)德國
(D)法國
統計: A(500), B(100), C(25), D(96), E(0) #691751
詳解 (共 4 筆)
1944教育法:白特勒法案
*設立全國性的教育領導機構──教育和科學部﹐以加強中央對教育的集中領導
*把教育劃分為初等教育( 5~11歲)﹑中等教育(11~18歲)和繼續教育(為離校青少年創辦)三個連續的階段。
*把義務教育年限從原先的9年(5~14歲)延長為10年(5~15歲)﹐並規定有條件的地方實施11年(5~16 歲)義務教育
1988教育改革法
*引進直接撥款公立學校(Grant-maintained school,GMS)。
中小學可以擺脫各自地方政府的影響,直接得到中央政府的完全資助。
*引進地方學校管理(Local Management of Schools,LMS)。
法案允許所有學校脫離地方政府直接的財政控制,財政權交給校長→選項A
*引進國家課程(National Curriculum,NC)。
*在學校引進「關鍵階段」(Key Stage,KS)。 在每個關鍵階段必須達到規定的教育目標。
*引進選擇要素(element of choice),父母可指定哪所學校是其首選目標。→選項C
該法又稱「貝克改革法案」,是英國保守黨執政時,為教育科學部國務大臣貝克(Kenneth Baker)在任內提出,國會在一九八八年七月通過的一部教育改革法令。
法案內容包括城市技術學院的設立、大學經費補助機構的改組、擴大中小學學生家長的選擇權、引進學生貸款制度、加強學校的地方財務管理,以及國定課程(national curriculum)等。
資料來源:[Education Reform Act, 1988] (U.K.)
http://terms.naer.edu.tw/detail/1301451/
英國1988年教育改革法
1988年教育改革法(Education Reform Act 1988)
被廣泛認為是繼巴特勒的1944年教育法(Education Act 1944)之後,英格蘭、威爾斯和北愛爾蘭最重要的教育立法。蘇格蘭教育立法獨立於英國其他地區。
1988年教育改革法的主要規定包括:
1. 引進直接撥款公立學校(Grant-maintained school,GMS)。中小學可以擺脫各自地方政府的影響,直接得到中央政府的完全資助。
2. 引進地方學校管理(Local Management of Schools,LMS)。法案允許所有學校脫離地方政府直接的財政控制,財政權交給校長
3. 引進國家課程(National Curriculum,NC)。
4. 在學校引進「關鍵階段」(Key Stage,KS)。在每個關鍵階段必須達到規定的教育目標。
5. 引進選擇要素(element of choice),父母可指定哪所學校是其首選目標。
6. 引進成績名次表,發布考試成績。
阿摩線上測驗: http://www.yamol.tw/note_book.php?bsid=8757¬eid=8653#ixzz4V3anUOW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