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撤銷訴訟 跟 確認行政處分違法訴訟
連想->拆除違建
未拆->撤銷訴訟
已拆->確認行政處分違法+第7條合併請求損害賠償
兩者不得合併提起。
(A)撤銷訴訟與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不得合併提起→得(B)撤銷訴訟與確認行政處分違法訴訟不得合併提起→(O)(C)確認訴訟,於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者,不得提起之。但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訴,不在此限→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不在此限。(D)人民可單獨依行政訴訟法第 7 條規定,單獨提起請求損害賠償訴訟,毋庸與撤銷、確認、課予義務及 給付各種訴訟合併請求→不得單獨提起
(B) 行訴第6條1、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其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亦同。3、確認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者,不得提起之。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不在此限。很明顯的既然可以提起撤銷義務訴訟和確認違法訴訟,依上述條文唯有確認無效始可併提,否則應該先提出撤銷訴訟再提出確認違法訴訟。
12 有關不同類型行政訴訟之合併提起或補充性原則之適用,下列何者之敘述正確?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