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有關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行政執行處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為對義務人達到禁奢目的,得依法核發禁止義務人搭乘特定交通工具之命令,下列何者非禁止處分之基本要件?
(A)義務人須為自然人
(B)義務人滯欠合計達一定金額,額度由法務部定之
(C)已發現義務人之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之義務
(D)義務人之生活仍過得如一般人通常程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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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1), B(201), C(319), D(1677), E(0) #538283
統計: A(141), B(201), C(319), D(1677), E(0) #538283
詳解 (共 3 筆)
#1296735
17-1
義務人為自然人,其滯欠合計達一定金額,已發現之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
義務,且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者,行政執行處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
之申請對其核發下列各款之禁止命令,並通知應予配合之第三人:
一、禁止購買、租賃或使用一定金額以上之商品或服務。
二、禁止搭乘特定之交通工具。
三、禁止為特定之投資。
四、禁止進入特定之高消費場所消費。
五、禁止贈與或借貸他人一定金額以上之財物。
六、禁止每月生活費用超過一定金額。
七、其他必要之禁止命令。
前項所定一定金額,由法務部定之。
義務,且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者,行政執行處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
之申請對其核發下列各款之禁止命令,並通知應予配合之第三人:
一、禁止購買、租賃或使用一定金額以上之商品或服務。
二、禁止搭乘特定之交通工具。
三、禁止為特定之投資。
四、禁止進入特定之高消費場所消費。
五、禁止贈與或借貸他人一定金額以上之財物。
六、禁止每月生活費用超過一定金額。
七、其他必要之禁止命令。
前項所定一定金額,由法務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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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2114
行政執行法17-1條(禁奢條款):
義務人為自然人(A),其滯欠合計達一定金額,已發現之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C)
義務,且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者(D),行政執行處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
之申請對其核發下列各款之禁止命令,並通知應予配合之第三人:
一、禁止購買、租賃或使用一定金額以上之商品或服務。
二、禁止搭乘特定之交通工具。
三、禁止為特定之投資。
四、禁止進入特定之高消費場所消費。
五、禁止贈與或借貸他人一定金額以上之財物。
六、禁止每月生活費用超過一定金額。
七、其他必要之禁止命令。
前項所定一定金額,由法務部定之。(B)
義務,且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者(D),行政執行處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
之申請對其核發下列各款之禁止命令,並通知應予配合之第三人:
一、禁止購買、租賃或使用一定金額以上之商品或服務。
二、禁止搭乘特定之交通工具。
三、禁止為特定之投資。
四、禁止進入特定之高消費場所消費。
五、禁止贈與或借貸他人一定金額以上之財物。
六、禁止每月生活費用超過一定金額。
七、其他必要之禁止命令。
前項所定一定金額,由法務部定之。(B)
(D) 義務人之生活仍過得如一般人通常程度者逾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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