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某產業市場有幾家知名廠商,其市占率分別為:甲公司 40%、乙公司 30%、丙公司 20%,三家業者定期開會研討產業發展,並決定產品價格。這樣的現象屬於公平交易法規範的何種行為類型?
(A)獨占
(B)結合行為
(C)合併事業
(D)產業促進行為
統計: A(4455), B(3302), C(278), D(1265), E(0) #2127233
詳解 (共 10 筆)
公平交易法第8條規定獨占之認定範圍,須達下列各款情形:
(一)一事業在相關市場之占有率達二分之一。
(二)二事業全體在相關市場之占有率達三分之二。
(三)三事業全體在相關市場之占有率達四分之三。
本題3家公司在相關市場之占有率達90%,已經超過(三)所說的四分之三(75%),且三家業者定期開會研討產業發展,並決定產品價格,所以是獨占。
(A) 獨佔
指事業在相關市場處於無競爭狀態,或具有壓倒性地位,可排除競爭之能力者。
二以上事業,實際上不為價格之競爭,而其全體之對外關係,具有前項規定之情形者,視為獨占。
事業無下列各款情形者,不列入前條獨占事業認定範圍:
一、一事業於相關市場之占有率達二分之一。
二、二事業全體於相關市場之占有率達三分之二。
三、三事業全體於相關市場之占有率達四分之三。
(B) 結合
指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與他事業合併。
二、持有或取得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達到他事業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上。
三、受讓或承租他事業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四、與他事業經常共同經營或受他事業委託經營。
五、直接或間接控制他事業之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
聯合行為
指具競爭關係之同一產銷階段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或其他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而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
太輕敵了,過往的考題都是和結合、聯合有關,突然來個獨占行為,殺個措手不及。
而且我記成102年的考題,誤把結合當聯合行為,所以眼瞎選了B。
附上考古題,以提醒自己。
102年 地方五等(一般行政)
25 國內三大鮮奶業者私下約定,於6 月15 日起將一公升裝鮮乳價格皆調高10 元。業者的上述行為屬公平交易法中的何項行為?
(A)獨占行為 (B)結合行為 (C)聯合行為 (D)壟斷行為 .
公平7
本法所稱獨占,指事業在相關市場處於無競爭狀態,或具有壓倒性地位,可排除競爭之能力者。
二以上事業,實際上不為價格之競爭,而其全體之對外關係,具有前項規定之情形者,視為獨占。
公平8
事業無下列各款情形者,不列入前條獨占事業認定範圍:
一、一事業於相關市場之占有率達二分之一。
二、二事業全體於相關市場之占有率達三分之二。
三、三事業全體於相關市場之占有率達四分之三。
是這個意思吧?
結合行為->公司合併
聯合行為->價格決定
我記得老師說過結合等同合併,就是兩家合併成一家了。所以選項先刪除BC!
公平交易法第15條:
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經申請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
一、為降低成本、改良品質或增進效率,而統一商品或服務之規格或型式。
二、為提高技術、改良品質、降低成本或增進效率,而共同研究開發商品、服務或市場。
三、為促進事業合理經營,而分別作專業發展。
四、為確保或促進輸出,而專就國外市場之競爭予以約定。
五、為加強貿易效能,而就國外商品或服務之輸入採取共同行為。
六、因經濟不景氣,致同一行業之事業難以繼續維持或生產過剩,為有計畫適應需求而限制產銷數量、設備或價格之共同行為。
七、為增進中小企業之經營效率,或加強其競爭能力所為之共同行為。
八、其他為促進產業發展、技術創新或經營效率所必要之共同行為。
主管機關收受前項之申請,應於三個月內為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一次。
這題考選部給獨佔,但個人覺得應該是聯合行為
3家公司市占率都沒達到獨佔的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