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查核人員為因應所評估整體財務報表重大不實表達風險而作之整體查核對策,並不包括下列那一事項?
(A)採用更積極之督導
(B)指派較具經驗或具特殊技能之職員或聘用專家
(C)對個別項目聲明規劃進一步查核程序
(D)改變查核程序之性質、時間或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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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6), B(34), C(159), D(33), E(0) #1718911

詳解 (共 5 筆)

#2662941
依審計準則公報49號第30條規定,為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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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1092

NO.49 第30條

為因所評估整財務報表大不實表風險成之整查核對策可能包括:

 1.向查核團隊強調應保持專業上之懷疑。

2.指派較具經驗或具特殊技能之職員,或聘用專家。

3.採用更積極之督導。

4.選擇進一步查核程序時,應融入更多受查者無法預期之因素。

5.改變查核程序之性質、時間或範圍。例如,於期末而非於期中執行證實程序;或改變查核程序之性質以取得更具說服力之查核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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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7588
規劃改成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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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9744
整體查核對策:決定查核範圍、時間及方向,及查核資源之使用、配置及管理
個別項目聲明進一步查核程序(控制測試+證實程序or證實程序)

(C)選項屬於進一步查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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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係因應所評估個別項目聲明重大不實表達風險之查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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