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桃園機場旁發現黑色膚色甫出生棄嬰,經查其生父母不明所以送交孤兒院,則其國籍取得應依何種原則?
(A)屬人主義
(B)屬地主義
(C)收養主義
(D)歸化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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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7), B(10527), C(192), D(308), E(0) #393801

詳解 (共 9 筆)

#612706
我國 屬人主義為主 主地主義為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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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9871
國籍法:(原則)屬人、(例外)屬地
刑法:(原則)屬地、(例外)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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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033
屬地主義又被稱為出生地主義,即無論父母是什麼國人,只要出生在該國的領土內,即自動獲得該國國籍。有些國家的國籍法雖以屬人主義為主,但會允許特殊狀況下,例如父母無國籍或國籍不明時準用屬地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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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4099

法規名稱:國籍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第 2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中華民國國籍:

一、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

二、出生於父或母死亡後,其父或母死亡時為中華民國國民。

三、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者

四、歸化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於本法修正公布時之未成年人,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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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2462
依國籍法第2條第3項規定出生於中華民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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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1140
4F,所以這是例外情況,依屬地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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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0814
若是屬人主義的國家,撿到棄嬰,經查其生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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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8009

(0180129 制定)

國籍法

第 1 條

左列各人屬中華民國國籍:

一、生時中國人者。

二、生於死後,其死時為中國人者。

三、父無可考或無國籍,其母為中國人者。

四、生於中國地,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者。

 

(0890114 全文修正)

國籍法

第 2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中華民國國籍:

一、出生時父或母中華民國國民

二、出生於父或母死亡後,其父或母死亡時為中華民國國民

三、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者。

四、歸化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於本法修正公布時之未成年人亦適用之

 

理由

一、條次變更。本條原條文第一條移列

二、參酌各國國籍法立法趨勢,將父系血統主義改為父母雙系血統主義,爰將原條文第一款、第二款之「修正為父或母」。

三、配合修正條文第一項第一款增列生時母為中華民國國民,亦屬中華民國國籍,將原條文第三款刪除原條文第四款改列為修正條文第一項第三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四、將原條文第二條第五款歸化者移列修正條文第一項第四款俾使歸化者取得我國國籍有所依據

五、為使本法修正公布時,因生母為我國國民之未成年人,可排除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之適用,亦屬我國國籍,爰增訂第二項條文以保障該等未成年人之權益

六、其餘文字修正:「左列各人修正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中國人修正為中華民國國民」,「中國地修正為中華民國領域內」。

 

(1091229 修正)

國籍法

第 2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中華民國國籍:

一、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

二、出生於父或母死亡後,其父或母死亡時為中華民國國民。

三、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者。

四、歸化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於本法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九日修正施行時未滿二十歲之人,亦適用之。

 

理由

一、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修正為十八歲並保障本法八十九年二月九日修正施行時,十八歲以上未滿二十歲之人,得因母為中華民國國民而認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權益,爰修正第二項之「於本法修正公布時之未成年人」為「於本法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九日修正施行時未滿二十歲之人」,以資明確

二、第一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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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1197
歸化,是指非該國家的公民的人、自願變成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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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663619
未解鎖
名  稱:國籍法   修正日期:民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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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23471
未解鎖
國籍法:(原則)屬人、(例外)屬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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