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法院於受理緊急保護令之聲請後,依聲請人到庭或電話陳述家庭暴力之事實,足認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
應於多少小時內以書面核發緊急保護令?
(A)一小時
(B)四小時
(C)六小時
(D)二十四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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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621), C(12), D(139), E(0) #612757
統計: A(5), B(621), C(12), D(139), E(0) #612757
詳解 (共 2 筆)
#900392
(2) | 緊急保護令:法院於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經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方式於任何時間聲請,除有正當事由外,應於四小時內以書面核發之暫時保護令(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但書及第十五條第三項)。 至所謂「急迫危險」,宜考量被害人有無遭受相對人虐待、威嚇、傷害或其他身體上、精神上不法侵害之「現時危險」,或如不核發暫時保護令,將導致發生「無法回復之損害」等情形決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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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1457
家庭暴力防治法§16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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