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法院於受理緊急保護令之聲請後,依聲請人到庭或電話陳述家庭暴力之事實,足認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應於幾個小時內核發緊急保護令?
(A)二小時
(B)八小時
(C)六小時
(D)四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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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29), C(20), D(192), E(0) #3428173
統計: A(12), B(29), C(20), D(192), E(0) #3428173
詳解 (共 2 筆)
#6422138
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16 條
1 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得不經審理程序。
2 法院為保護被害人,得於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暫時保護令。
3 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及第十六款
之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聲請人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者,法院並得依其聲請核發同
條項第十款之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
4 法院於受理緊急保護令之聲請後,依聲請人到庭或電話陳述家庭暴力之事實,足認被害人有受家
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應於四小時內以書面核發緊急保護令,並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
送緊急保護令予警察機關。
5 聲請人於聲請通常保護令前聲請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其經法院准許核發者,視為已有通常
保護令之聲請。
6 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自核發時起生效,於聲請人撤回通常保護令之聲請、法院審理終結核發
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
7 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並自
撤銷或變更時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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