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根據社會救助法之規定,有一些特定人員因執行業務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時,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下列那一類人員不在此範圍內?
(A)教育人員
(B)警察人員
(C)村(里)長
(D)醫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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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 B(17), C(168), D(45), E(0) #3428176
統計: A(27), B(17), C(168), D(45), E(0) #3428176
詳解 (共 3 筆)
#6930102
(C)村里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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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2205
社會救助法 第 9-1 條
1 教育人員、保育人員、社會工作人員、醫事人員、村(里)幹事、警察人員因執行業務知悉有社
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時,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2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前項通報後,應派員調查,依法給予必要救助。
3 前二項通報流程及處理時效,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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